“听说新政策的变化很大,但我们现在还未见到红头文件。”某部委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说。
1月10日,财政部下发了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。在通知中,财政部称这是为了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”、“规范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”、“加强项目价格评审管理”、“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”。
“政府采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,集中表现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中。因此,我们借用通知这种快速发文形式,希望各级单位能迅速改变现状。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处长杨晋明1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。
而业内人士认为,财政部之所以新年伊始即下发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,主要有两个原因。一是去年财政部曾两次一审败诉政府采购案;二是我国已向WTO承诺今年年底启动加入《政府采购协定》的谈判,须尽快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。
不过,无论财政部发文出于何种目的,不可否认的是,三份通知做出的重大调整和改变,将带给政府采购界一次震荡。
“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”
18日,国务院某直属机构第一时间在其办公系统网上,张贴出一条简报信息——“近日,财政部颁发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》,请大家注意”,并详细罗列出该通知的内容。采购人对供应商投诉权的重视和关注可见一斑。
与2004年财政部颁发的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》相比,该通知集中于规范财政部门受理投诉时的行为,五条内容简单明了地传递出一个精神——“重视供应商投诉、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、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”。
《通知》指出,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,投诉人资格不符合、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超过有效期、投诉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,应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。但是,财政部门必须及时、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《通知》特别强调,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。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,投诉书不合规定、追加被投诉人、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等情况,要告知投诉人并在规定时期内整改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要求财政部门提高投诉处理效率。过去的《办法》只要求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在五个工作日“进行审查”,而《通知》则修改为“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”。
“最低价中标”
“在符合采购需求、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,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。”这是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》的最大亮点。杨晋明说,财政部的第二个通知直指争议最大的价格评审原则。
他告诉记者,价格是政府采购评审的重要因素,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。只有科学选择评审方法,加强价格评审管理,才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。
该《通知》提出,除维持以往固定比例的价格分值外,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,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,其价格分为满分。而且“最低报价中标”也被写入了《通知》。
不少竞标人常反映的“价格低不能中标、甚至去掉最低价格”等现状,在《通知》颁布后都将有所改变。
此外,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、加强评审活动管理、加强监督检查也在《通知》里得以明确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违反了评审规则都将被处罚,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被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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