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年伊始,财政部出台了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》(财库[2007]2号文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这个《通知》不仅及时全面,而且为以后的操作指明了方向,业界人士均表示,期待《通知》能就此消灭此起彼伏的高价中标苗头。
(本报记者:宋晓杰)价格究竟该采用什么样的评分标准?是最低报价?平均报价?最高报价?还是以几种价格复合为标准?一直以来,价格的评价方法五花八门,虽然大家的操作都没有逾越法的界限,但是采购结果往往不乏高价高分、均价高分,低价者却被排挤出局。个别地方操作时甚至缩小分数的差距,以期在其他方面“灵活掌握”。这些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和政府采购的宗旨,扭曲了政府采购的价值取向,“高价中标”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,也为政府部门所关注。
新年伊始,财政部出台了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》(财库[2007]2号文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这个《通知》不仅及时全面,而且为以后的操作指明了方向,业界人士均表示,期待《通知》能就此消灭此起彼伏的高价中标苗头。
“现在各界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采购的高价中标,财政部出台关于价格评审的通知无疑是治理高价中标的一记重拳。”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说,《通知》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对一直以来比较模糊的、大家认识不一样的、执行起来五花八门的问题给出了一个统一的答案。”
避免采购人无理需求
由于财政对每一项拨款的使用规定都很严格,采购项目一旦有节余,财政可能收回,也可能划拨到其他项目上,所以个别采购人总想审批下多少就花多少,仿佛这样才不“亏本”,而且总以“价格高的质量才有保障”为借口购买高价产品。为了迁就采购人,代理机构在不违反法定权重的前提下往往通过价格分的计算方法来“帮忙”。
而且,由于投标报价的刚性及其得分的不可预见性(除串通行为外),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难以人为操作,因此,如何缩小报价得分差距成为一些采购人费心破解的 “技术难题”。加大“技术、财务状况、信誉、业绩、服务、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”等因素的自由裁量权,缩小价格评价差距的做法现已成为质疑、投诉的一个重点,也容易成为腐败的根源。
如何改变这种看似合法实则违反常理的局面?一直以来,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一直为此困惑和苦恼。《通知》第二条“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”的内容,无疑令双方感受到了“柳暗花明”的意境。一方面,该条不仅再次强调了使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的权重范围,而且规定“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”,并推出惟一的价格计算公式,从细节方面堵住了高价中标的可能。另一方面,“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,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”的规定,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改变同类项目的评审细则,从宏观上保证了同类项目定标原则的统一。
指导代理机构规范运作
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中介机构,接受采访时都说,在一定权重的基础上,把价格分的计算公式固定化,“我们的工作好做多了。到时候采购人提出额外要求时,这个《通知》就是拒绝的充分理由。”
“过去面对采购人的坚决态度,有时真的无所适从,想拒绝他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”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梅昌文谈了自己的体会:谁都清楚,方正、联想、同方和其他所谓的国际品牌作为一般的办公设备,功能基本是相同的,但有的采购人就是认为国际品牌质量更可靠,常常要求采用“加权平均法”来保证其目的实现。虽然明知可能导致高价中标,但采购人的合法需求也要满足,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只能被动接受。
荆贵锁认为,“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”也是《通知》的一个亮点。《通知》第四条要求“…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,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……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”以及“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‘符合采购需求、质量和服务相等’的评审方法、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”,这些都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细化,更加具有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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